民法物權論(下)定價:NT730
書號 : 5EB05
編/著者 : 謝在全
出版社 : 新學林
出版日期 : 2023-09-08
ISBN/ISSN : 9786260116293
書系 : 入門教科書系列
版別 : 8版
裝幀 : 平裝 18開 656頁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理論闡述,層次分明,務求詳盡,並與實務見解融會貫串,前瞻與實用兼顧,引註多而新,是進修物權法之最佳素材,研究物權法之重要指南,經由實務案例之引用及評析,更使物權法奠基於實際,內容生活化、實用化。本書另闢「延伸探討」,引領新思維,開啟新視野,或以不同視角,審思爭議問題,拋磚引玉,增添物權法園地之綠意花香。又擔保物權乃企業融資之重要工具,本書就擔保物權論述最詳,並講究可操作性,實為融資實務之法學寶典。
作者簡介
謝在全
現任:
東吳大學講座教授
曾任:
最高法院推事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司法官訓練所所長
法務部民法物權編研究修正專案小組召集委員
司法院副院長、大法官
修訂八版序
本書於2020年七版修訂後,短短三年期間,民法物權之實務見解,已展現許多令人耳目一新之正向發展,其中最高法院下列判決,於物權法發展進程中,豎立里程碑,最具意義。
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14民事判決,是民法第757條修訂後,第一次肯認習慣法形成之物權。本判決不但明白宣示讓與擔保是我國習慣法形成之擔保物權,且闡明物權公示方法亦得依習慣法形成之,為讓與擔保之發展開啟一片藍天,更為推動流動性集合財產讓與擔保(浮動擔保)孕育滋養之沃土。
二、不動產相鄰關係之必要通行關係爭議,民法第787條第3項規定,得提起形成之訴,以一次解決紛爭,然該條項增訂後,實務界習於舊有窠臼,不知運用,令人扼腕。甚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71民事判決第一次出現闡釋必要通行關係之訴訟,得以形成之訴為之,繼於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31民事判決指明,其訴訟若為共同訴訟者,亦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109台抗1556裁定相同意旨),俾求裁判結果之一致性,及達到一次解決紛爭之目的。法律人將疏減人民訟累深植內心,花落訟庭閒乃指日可待。
三、最高法院判決相繼指出:「民法第799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揭櫫:『區分所有權客體之專有部分,除須具有使用之獨立性外,並以具有構造上之獨立性為必要,爰就此予以明定,以符物權客體獨立性之原則』等語。足見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之認定,法律原雖無規定,惟以具備構造及使用上之獨立性為其事物之本質,須符合物權客體獨立性原則,至斯時始將要件及定義予以明文化。倘未具備物權客體獨立性要件,不得獨立為所有權之客體,縱辦理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登記,仍不因而認為係專有部分。是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之爭議,法院有調查審認之職權,而不受登記機關所為專有、共有部分登記之拘束」(109台上703、109台上927、109台上1528、110台上246等判決)。不但正確宣示區分所有建築物亦應遵守物權客體獨立性原則,且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法律構造建立重要之基本法理,裁判擲地有聲,令人激賞。
欣見近年來,物權法園地欣欣向榮,身為耕耘者之一老農,自應盡心付出,縱使點點滴滴,孜孜矻矻,讓物權法花園增添些許馥郁芬芳,仍為平生所望,是以,本書自須與時俱進,況本書一向以理論與實務交融,充分反映民法物權與社會發展之關係為目標,適時修訂,更是一分責任。然為免過於繁冗,僅能於上下兩冊容量能承擔之最大限度內,勉力為之。為此,舊版已有之論述或引註,指明可參考之版本後,予以刪減,且實務見解之引用,亦務求扼要,因已有原典可查,當追本溯源,按圖索驥,此實為法律修習之基本功夫。
公職退休已逾十二年,慶幸生活依然充實有序,實與繼續在大學法學院兼課,而且以法律人之責任自期,不敢停下進修研究之腳步有關,而所以可心無旁騖,如此專注者,則應歸功於內人持家有方,不但讓我無須為家務操煩,且無庸外食,並時時可嚐手作佳餚,滿屋飄香,家的滋味於口腹中流轉歡騰。凡此種種,感恩無盡,善念在心,迎來日常,歲月靜好,低頭躬耕方寸田,潛心展書讀,放懷傳道授業,春去秋來,驀然回首,竟然已是八旬一老翁。
本書此次修訂,經東吳大學法律學系三年級博士生陳旺聖,精心再三勘誤,標點符號、多餘虛字、標題排序等都不放過,努力用心;另承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許承先先生,不辭勞煩,反覆費心校對,均應致謝。本書修訂雖竭力以赴,惟不週之處仍多,方家達人之教正,最是由衷之企盼。
謝在全
一一二年八月
序於台北寓所
目錄
修訂八版序 i
修訂七版序 v
修訂六版序 ix
修訂五版序 xi
修訂四版序(下冊) xiii
修訂二版序 xv
初版序(下冊) xvii
本書主要簡略用語 xxv
第五章 農 育 權 1
第一節 序 說 1
第二節 農育權之取得 5
第三節 農育權之效力 7
第一項 農育權人之權利 7
第二項 農育權人之義務 11
第四節 農育權之消滅 13
第一項 消滅之原因 13
第二項 消滅之效果 16
第六章 不動產役權 19
第一節 序 說 19
第二節 不動產役權之種類 25
第三節 不動產役權之特性 33
第四節 不動產役權之取得 39
第五節 不動產役權之效力 47
第一項 不動產役權人之權利義務 47
第二項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權利義務 54
第六節 不動產役權之消滅 57
第七節 用益權人之不動產役權 63
第八節 自己不動產役權 66
第七章 典 權 69
第一節 序 說 69
第二節 典權之取得 74
第一項 基於法律行為而取得 74
第二項 基於法律行為以外之原因而取得 75
第三節 典權之期限 77
第四節 典權之效力 80
第一項 典權人之權利義務 80
第一款 典權人之權利 80
第二款 典權人之義務 91
第二項 出典人之權利義務 94
第一款 出典人之權利 94
第二款 出典人之義務 102
第五節 典權之消滅 104
第八章 抵 押 權 107
第一節 擔保物權總說 107
第二節 普通抵押權序說 135
第一項 普通抵押權之意義 135
第二項 抵押權之發展 137
第三項 普通抵押權之特性 143
第三節 普通抵押權之取得 158
第四節 普通抵押權之效力 170
第一項 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之範圍 170
第二項 普通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175
第三項 抵押人之權利 200
第四項 抵押權人之權利 210
第一款 普通抵押權之次序 210
第二款 普通抵押權之處分 221
第三款 普通抵押權之保護 224
第五項 普通抵押權之實行 237
第一款 法院拍賣抵押物之公實行程序 239
第一目 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聲請 239
第二目 拍賣之強制執行程序 250
第三目 實行(抵押物拍賣)之效果 258
第二款 抵押權實行之私實行程序 285
第六項 共同普通抵押權 292
第一款 序 說 292
第二款 共同普通抵押權之成立 297
第三款 共同普通抵押權之效力 298
第七項 物上保證人與債務人或保證人之法律關係 318
第五節 抵押權之消滅 327
第六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 330
第一項 序 說 330
第二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 338
第三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效力 347
第四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變更 356
第五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 372
第六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準共有 394
第七項 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 399
第八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實行 403
第九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消滅 405
第七節 其他抵押權 407
第一項 權利抵押權 407
第二項 承攬人之抵押權 411
第三項 法定抵押權 425
第四項 動產抵押權 427
第九章 質 權 439
第一節 序 說 439
第二節 動產質權 445
第一項 動產質權之意義 445
第二項 動產質權之取得 447
第三項 動產質權之效力 455
第一款 動產質權擔保債權之範圍 455
第二款 動產質權標的物之範圍 457
第三款 出質人之權利義務 459
第四款 質權人之權利 461
第五款 動產質權之實行 473
第六款 質權人之義務 478
第四項 動產質權之消滅 480
第五項 特殊質權 483
第三節 權利質權 487
第一項 概 說 487
第二項 權利質權之取得 489
第三項 權利質權之效力 507
第一款 權利質權效力之範圍 507
第二款 出質人之權利義務 511
第三款 質權人之權利義務 515
第四款 權利質權之實行 518
第一目 債權質權之實行 519
第二目 有價證券質權之實行 525
第三目 其他權利質權之實行 528
第五款 第三債務人之權利義務 529
第四項 權利質權之消滅 532
第十章 留 置 權 535
第一節 序 說 535
第二節 留置權之取得 543
第一項 留置權成立之積極要件 543
第二項 留置權成立之消極要件 552
第三節 留置權之效力 556
第一項 留置權效力之範圍 556
第二項 留置權人之權利義務 557
第三項 留置權之實行 564
第四項 留置物所有人之權利義務 568
第四節 留置權之消滅 570
第五節 特殊留置權 574
第十一章 讓與擔保 579
第一節 序 說 579
第二節 不動產讓與擔保 589
第一項 讓與擔保之取得 589
第二項 讓與擔保之效力 591
第三項 讓與擔保之消滅 604
第三節 動產讓與擔保 606
第四節 債權讓與擔保 618
本書主要參考書目 627
附錄一 他項權利證明書 635
附錄二 土地登記謄本 636
附錄三 建物登記謄本 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