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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以民事訴訟法實例題之研習為主,共包含四十三則實例題之演練。其乃著重民事訴訟法上相關重要課題之實例研習,如處分權主義與訴訟標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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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
作者: 劉明生
新功能介紹
出版社:元照出版
出版日期:2023/10/01
語言:繁體中文
定價:680元
ISBN:9786263690899
叢書系列:民事法
規格:平裝 / 560頁 / 17 x 23 x 2.57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出版地:
本書分類:人文社科> 法律> 民事/刑事/行政法
本書分類: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法政類> 法律> 民事法
內容簡介
本書以民事訴訟法實例題之研習為主,共包含四十三則實例題之演練。其乃著重民事訴訟法上相關重要課題之實例研習,如處分權主義與訴訟標的理論、訴之聲明之表明、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法院闡明義務之體系、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充實與集中原則、管轄權、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訴訟代理、當事人適格、重複起訴之禁止、當事人恆定原則、善意取得與既判力主觀範圍擴張之問題、訴訟繫屬登記容許要件、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當事人變更與追加、客觀訴之合併、訴訟實施權與訴訟擔當、連帶債務共同訴訟、共有物返還共同訴訟、確認共有物所有權存在共同訴訟、訴訟參加、訴訟告知、法院依職權通知、主參加訴訟、訴訟上自認、否認與擬制自認、證據法之基本理論、舉證責任之分配、舉證責任轉換與舉證責任未轉換之舉證減輕、摸索證明禁止原則、違法取得證據使用禁止、個別證據程序、文書真正及其形式與實質證據價值、第二審與第三審上訴、既判力之客觀範圍、爭點效與既判力主觀效力範圍及其擴張,以及再審訴訟與第三人撤銷訴訟等主題。
先闡述各實例之基本概念、重要實務及學說見解之爭議,其後進行案例之解說,並於適當處加上重要之圖表,以助益讀者將各案例與學說及實務見解相結合。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劉明生
現 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副教授
學 歷
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士
經 歷
政治大學法學院民事法學中心主任
政治大學法學院大陸法制中心主任
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目錄
七版序
序
第一章 導 論/1
第二章 民事訴訟實例解析之要點/3
第三章 民事訴訟實例解析之訓練方式/7
第四章 民事訴訟之概念與構造/17
第五章 具體實例之解析/31
案例1 處分權主義(處分原則)與訴訟標的理論/31
案例2 訴之聲明之表明/59
案例3 民事財產訴訟事件之辯論主義(提出原則)與協同主義/64
案例4 消滅時效抗辯之闡明/93
案例5 辯論主義之適用範圍/98
案例6 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充實與集中原則/101
案例7 一貫性審查與重要性審查/131
案例8 第二審新攻擊與防禦方法提出之容許範圍/135
案例9 簡易訴訟與小額訴訟程序/157
案例10 管轄權/169
案例11 當事人能力爭議問題之研析/178
案例12 訴訟能力/184
案例13 訴訟代理/189
案例14 訴訟契約/195
案例15 訴訟實施權與訴訟擔當/200
案例16 重複起訴之禁止/216
案例17 訴訟繫屬中之特定繼受──債權繼受與債權請求訴訟系爭物繼受/233
案例18 基於己意喪失占有之善意取得與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擴張/241
案例19 訴訟繫屬登記、異議登記與善意取得/258
案例20 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271
案例21 當事人變更與追加/289
案例22 客觀預備合併/299
案例23 主觀預備合併之訴/308
案例24 客觀選擇合併/313
案例25 連帶債務共同訴訟/319
案例26 共有物返還共同訴訟/333
案例27 確認共有物所有權存在共同訴訟/343
案例28 輔助參加與參加效/350
案例29 主參加訴訟/358
案例30 法院職權通知、訴訟告知與輔助參加之效力/363
案例31 第三人撤銷訴訟/375
案例32 訴訟中自認、否認與擬制自認/397
案例33 證據法之基本理論/403
案例34 舉證責任之分配、舉證責任轉換之舉證減輕與舉證責任未轉換之舉證減輕/424
案例35 法律上之事實推定與權利推定/463
案例36 摸索證明禁止之原則/469
案例37 違法取得證據使用禁止之問題/475
案例38 個別證據之程序/480
案例39 文書真正及其形式與實質證據價值/501
案例40 發回更審後於第二審擴張上訴之聲明/508
案例41 第三審上訴/518
案例42 既判力客觀效力範圍與爭點效理論/525
案例43 既判力主觀效力範圍及其擴張/535
收回
本次改版主要將民事訴訟實例研習,集中於四十三則實例題之演練。其乃著重民事訴訟法上相關重要課題之實例研習,主要包含處分權主義與訴訟標的理論、訴之聲明之表明、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法院闡明義務之體系、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充實與集中原則、管轄權、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訴訟代理、當事人適格、重複起訴之禁止、當事人恆定原則、善意取得與既判力主觀範圍擴張之問題、訴訟繫屬登記容許要件、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當事人變更與追加、客觀訴之合併、訴訟實施權與訴訟擔當、連帶債務共同訴訟、共有物返還共同訴訟、確認共有物所有權存在共同訴訟、訴訟參加、訴訟告知、法院依職權通知、主參加訴訟、訴訟上自認、否認與擬制自認、證據法之基本理論、舉證責任之分配、舉證責任轉換與舉證責任未轉換之舉證減輕、摸索證明禁止原則、違法取得證據使用禁止、個別證據程序、文書真正及其形式與實質證據價值、第二審與第三審上訴、既判力之客觀範圍、爭點效與既判力主觀效力範圍及其擴張,以及再審訴訟與第三人撤銷訴訟等重要之主題。
此次改版特別增加新的修法部分(尤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修法之部分)、實務見解與學說見解。於文中新增兩個新的案例「違法取得證據使用禁止之問題」、「文書真正及其形式與實質證據價值」。另外新增「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之體系」圖表,以利讀者與同學掌握與理解。此次改版為使讀者更加妥適掌握相關法理之適用,於客觀預備合併之案例中,特別指出: 「於客觀預備合併之情形,附隨一體性之法理,僅能適用於第一審原告先位請求有理由,備位請求法院未判決之情形。此種情形並無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因備位請求部分第一審法院並未判決。若第一審先位請求無理由,備位請求有理由或者無理由之情形,則涉及上訴不可分原則、處分權主義或者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問題,而無附隨一體性之適用問題。」於重複起訴禁止之案例中,增加如下之文字:「原告於A法院先訴請支付買賣價金;被告於B法院訴請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前後兩訴為不同訴訟標的之情形(前訴訴訟標的為價金給付請求權主張,後訴為買賣前提法律關係不存在主張),前訴給付聲明不能代用後訴確認聲明。」
此次改版須特別感謝綺玲、俊宏與姝嫚同學於圖表製作與文獻蒐集方面之幫忙。對於最聰明與最美麗水果小兔兔Steffi長期以來的鼓勵與之支持,Jimbobo須致上無比感謝之意。最後對於我的父母一直以來的支持須致上萬分感謝之意。
劉明生(Ming Sheng Liu)謹誌
於宜蘭一弄咖啡 2023年9月5日